未選準據法時,何時適用CISG及其限制。
美國買方與中國賣方以CIF條件進行多批大蒜買賣,買方因品質爭議拒付部分貨款;案件核心是雙方未明確選法時,CISG是否直接成為處理買賣關係的規範。Cases另以台灣ABC公司作教學對照。
交易涉及不同國家營業地的商事主體,契約未明示準據法。發生品質及付款爭議後,當事人對應適用CISG或國內法產生爭執。
先判斷雙方營業地是否位於CISG締約國,以及是否存在排除CISG的明確約定。若CISG適用,買方仍須依契約及公約支付價金並受領貨物;多批交易宜區分有爭議與無爭議批次處理。
一、未選準據法是否當然適用CISG。二、當事人能否排除CISG。三、品質爭議能否作為拒付其他批次貨款的理由。
支持CISG適用者強調跨境買賣的統一規則與可預測性;反對者則會從契約選法、法院地法或具體交易關聯尋找排除依據。
應先依CISG自身適用規則與當事人約定判斷;若未有效排除且符合適用條件,原則上可適用CISG。無爭議批次的付款義務不宜因其他批次爭議而一併凍結。
CISG Article 1;CISG Article 6;CISG Article 53。
先判斷CISG是否自動適用,再處理品質、付款與批次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