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批交易中首批遲延是否足以推定後續根本違約。
台灣ABC公司承接稀土金屬分批進口契約,首批信用狀開立晚於約定期限。賣方立即退回信用狀並宣布不再交貨,導致ABC對下游客戶違約。
賣方把首批開狀遲延視為後續履約能力不足的訊號,並據此一次終止未來各批交貨。
預期違約需有充分理由顯示對方將不履行重要義務,不能只因單次輕微或可補救遲延即推定後續必然根本違約。CISG亦允許在風險顯現時先暫停履行並要求充分擔保,而不是立即解除全部契約。
一、首批開狀遲延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二、是否足以預見後續不履約。三、賣方應先暫停履行還是可直接解除。
賣方可主張信用狀是付款核心,遲延已破壞信賴;買方則可主張單次遲延不足以證明未來各批均不履行。
單批遲延通常不當然構成對全部後續批次的預期根本違約。若風險尚可補正,較適合先依CISG第71條暫停履行並要求充分擔保。
CISG Article 71;CISG Article 72;CISG Article 73。
預期違約需有充分客觀理由;單批遲延不等於全約可立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