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條件下進口清關與報關費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 London出口500箱貨物,已完成裝運、保險及信用證議付收款,之後買方卻寄來倫敦港進口報關費收據要求賣方支付。
【案情介紹】
ABC公司依CIF條件完成運輸與保險安排並提交單據。貨物抵達倫敦後,買方辦理進口清關並產生相關報關費,企圖轉由賣方負擔。
【案情分析】
依《Incoterms 2020》CIF B7,進口國的清關、進口許可、關稅與其他官方手續原則上由買方負責。CIF中的「到岸價」不代表賣方承擔目的國進口清關費用。
【爭議大綱】
CIF賣方支付運費至目的港,是否也包括進口報關費?
進口清關的法定與費用責任由誰承擔?
【意見討論】
買方可能將CIF理解為賣方負責至目的港的一切費用,但Incoterms對進口清關另有明確分工,應與運費責任區分。
【參考解答】
ABC公司無需支付倫敦港進口報關費;該費用與進口清關義務應由買方承擔。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IF B7:買方負責並支付過境國及進口國所要求的相關正式手續與費用。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釐清CIF目的港運費與進口清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