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付款條件後拒付贖單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台灣ABC公司出口成衣給歐洲買方,雙方臨時改為裝運前電匯部分貨款、餘款D/P。買方已驗貨同意收貨,卻未依約先匯款,貨到後又拒付贖單,造成滯港、退運及折價處分。
買方同時違反先付款與到港贖單義務,使賣方無法正常完成收款並增加物流成本。
支付價金與受領貨物是買方核心義務。若拒付使賣方實質失去契約主要利益,可能構成根本違約。買方若以品質為由拒付,仍須符合檢驗、通知與證據要求;賣方同時負有合理減損義務。
一、拒付是否構成根本違約。二、品質抗辯是否成立。三、滯港、退運及折價損失如何計算。
買方可主張貨物存在瑕疵而行使抗辯;賣方則可主張買方已驗貨且未依約付款,拒付才是損失主因。
若買方無有效品質抗辯而拒付、拒贖單,其行為容易構成根本違約。賣方可請求價差及合理費用,但須證明損失並履行減損義務。
CISG Article 25;CISG Article 53;CISG Article 61;CISG Article 77。
付款與受領是買方核心義務;拒付造成重大損失時可構成根本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