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FR條件下錯誤裝船通知造成的損害賠償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澳大利亞B公司購買羊毛,採CFR基隆。賣方錯誤通知船名與到港日期,導致買方未及時報關提貨,被海關課徵新台幣80,000元滯報金。

【案情介紹】

B公司通知貨物搭載Safety輪、預計8月10日抵達,但實際貨物已於7月20日由Safeguard輪抵達基隆。ABC公司因相信錯誤通知而錯過報關與提貨時機。

【案情分析】

依《Incoterms 2020》CFR A10,賣方須提供必要且正確的通知,以便買方接收貨物。錯誤船名與船期使買方無法採取適當行動,並直接造成滯報金損失,賣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爭議大綱】

CFR下風險已轉移,是否仍可因錯誤通知向賣方索賠?

錯誤通知與滯報金之間是否構成可歸責因果關係?

【意見討論】

風險轉移處理的是貨物滅失或損壞,並不免除賣方履行通知義務。若通知本身違約並造成額外損失,仍須負責。

【參考解答】

B公司應賠償ABC公司新台幣80,000元滯報金,因其提供錯誤船名與船期資訊,違反CFR下的通知義務。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FR A10:賣方須向買方提供接收貨物所需的必要通知。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掌握CFR下正確裝船通知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