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分期裝運條件下的少量短裝是否構成違約

【案例概要】

X公司依信用證要求在四個月內分四次裝運礦砂,第二批僅出運97噸,開證行據此拒付第三批100噸的貨款。議付行主張97噸在允許誤差範圍內,不應導致信用證失效。

【案情介紹】

A銀行開立一份以X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規定400噸礦砂分4月至7月每月出運100噸。X公司4月出運100噸、5月出運97噸,並順利議付。6月再次裝運100噸,向第三方C銀行議付,C行付款後向A行索償。A行以第二批裝運短裝為由拒絕支付,認定後續信用證已失效。

【案情分析】

根據《UCP600》第32條,若信用證要求分期裝運且有一期未按期履行,則該期及其後各期將失效,除非信用證另有規定。然而,《UCP600》第30條c款亦指出,若未限制增減幅度,散裝貨容許±5%誤差,故第二期出運97噸仍在允許範圍內。A行的拒付違反了對該條文的正確適用。

【爭議大綱】

在分期裝運條件下,如一期出貨量略低於約定數量但仍在±5%允許誤差範圍內,是否仍構成信用證條件違反,致使後續分期失效?

【意見討論】

正方:散裝貨允許5%誤差,第二批97噸並不構成違約,因此第三期裝運應有效。

反方:信用證明確指定每期裝運數量,應嚴格遵守,即便是少裝也破壞合約結構,足以令後續期失效。

正確答案:正方。

【參考解答】

根據《UCP600》第30條c款,散裝貨物若未另作規定,允許5%數量增減。97噸屬於容許誤差範圍,C行付款合理,A行拒付無據。

【相關法規】

《UCP600》第30條c款:

英文原文:“A tolerance of up to 5% more or less in the quantity of the goods is allowed, provided the credit does not state the quantity must not be exceeded or reduced.”

中文翻譯:如信用證未明確限制貨物數量不得增減,則允許上下5%的數量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