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拒交時的市場差價與可預見損害計算。
台灣ABC公司向海外賣方採購檸檬酸,雙方曾以備忘錄合意調整價格;賣方之後再要求二次加價未獲同意,遂逾期不交並通知解除。ABC請求市場差價、商譽及下游損失。
雙方對第一次改價已有合意,但第二次加價並未成立。賣方仍以買方未接受新價格為由拒絕交貨。
未經雙方合意,賣方不能單方變更價格。若其拒絕交貨構成違約,買方可依CISG損害賠償規則主張契約價與市場價之差額;商譽及下游客戶損失則須符合可預見性、因果關係及具體舉證要求。
一、第二次加價是否成立契約變更。二、拒交是否構成違約。三、市場差價如何計算。四、商譽與下游損失是否可賠。
買方可主張賣方單方改價無效且拒交造成直接替代採購成本;賣方可爭執額外損害是否在締約時可預見。
若第二次加價未合意,原契約仍有效,賣方拒交通常構成違約。損害以市場差價等直接可證明損失為主,其他損失須另證明可預見性與因果。
CISG Article 74;CISG Article 75;CISG Article 76。
單方加價不生效;拒交後損害以市場差價為核心,額外損失須嚴格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