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裝船後全損與買方風險承擔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條件向科威特B公司出口貨物,採不可撤銷即期議付信用證。貨物裝船並投保後,海輪啟航不久因火災爆炸沉沒,貨物全損。
【案情介紹】
ABC公司在信用證規定期限內完成裝船,並依CIF條件辦理貨物保險。事故發生於貨物已裝船、海輪啟航之後。
【案情分析】
依Cases檔所引《Incoterms 2020》CIF B3,買方自貨物依A2完成交付後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風險。賣方已完成裝船、保險與單據義務,因此仍可憑相符單據向買方/銀行請款;買方則依保險單求償。
【爭議大綱】
貨物海運途中全損是否影響賣方信用證收款權?
買方應向誰承擔或轉移貨損風險?
【意見討論】
CIF將費用安排與風險轉移分開處理。賣方支付運費及保險費,不代表承擔至目的港的貨物風險。
【參考解答】
ABC公司可提交符合信用證要求的單據請求付款;貨物全損由買方承擔風險,買方可依保險單向保險公司索賠。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IF B3:買方自貨物依A2完成交付時起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理解CIF裝船後風險移轉與單據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