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運後才檢驗造成舉證斷裂的風險。
台灣ABC公司進口特定工業原料,信用狀要求裝運前第三方檢驗。貨到歐洲港口後,買方未立即複驗即轉售轉運至第三國,數週後才在最終地檢驗並主張貨不符。
貨物在抵達第一目的地後沒有即時檢驗,之後經過轉運、保管及第三人控制,才發現不符。
CISG要求買方在情況允許的最短實際期間內檢驗,並在發現或應發現不符後合理期間內通知。轉運後才檢驗會使貨物狀態、責任時點及因果鏈更難證明。
一、買方是否應在首次到港時檢驗。二、第三方裝運前證書是否排除到港檢驗。三、延後檢驗是否使不符或欺詐主張失去證據力。
買方可主張供應鏈安排使最終目的地檢驗更合理;賣方則可主張買方未及時檢驗導致責任來源無法辨明。
若買方在可行時未及時檢驗,且轉運後才發現瑕疵,其主張將面臨重大舉證困難;是否喪失權利還須連同通知時點判斷。
CISG Article 38;CISG Article 39。
買方須及時檢驗與通知;轉運後才檢驗容易造成證據斷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