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提單上“潔淨”字樣被刪除是否構成不符單據
【案例概要】
受益人交付的提單上原有“潔淨已裝船”字樣,卻被刪除“潔淨”二字。開證行據此拒付。受益人認為未存在對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批註,因此提單仍為“潔淨”。最終開證行接受付款。
【案情介紹】
某日議付行收到受益人交來全套單據,審查確認單據一致並予以付款,並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審查後以提單上“潔淨已裝船”字樣中“潔淨”字眼遭刪除為由,判定該提單為不潔淨提單,拒絕付款。受益人反駁指出該提單上並未加註貨物或包裝瑕疵內容,因此應視為潔淨提單,拒付理由不成立。
【案情分析】
“潔淨提單”是指未有任何關於貨物外觀或包裝缺陷之負面批註。若無明確說明貨物有問題,即可視為潔淨提單。即使“CLEAN ON BOARD”中的“CLEAN”遭刪除,只要承運人未加批有缺陷內容,即不構成不潔淨。《UCP600》亦未強制要求提單必須明列“潔淨”字樣。因此,開證行過度詮釋提單格式,實為不當拒付。
【爭議大綱】
當提單上原有的“潔淨”字樣遭技術性刪除,但未出現關於貨物或包裝缺陷的負面批註時,是否仍應視為不潔淨提單?
【意見討論】
正方:刪除“潔淨”字樣並不構成不潔淨提單,只要未加批缺陷描述,仍應認為符合信用證條件。
反方:提單內容被修改,刪除“潔淨”詞語可能導致真實性質疑,應視為形式不符。
正確答案:正方。
【參考解答】
只要承運人未在提單上加批貨物或包裝之缺陷,即使“潔淨”字樣遭刪除,仍應視為潔淨提單。拒付並無正當性。
【相關法規】
《UCP600》第27條:
英文原文:“A clean transport document is one bearing no clause or notation which expressly declares a defective condition of the goods and/or the packaging.”
中文翻譯:潔淨運輸單據係指其上未有關於貨物及/或包裝瑕疵之陳述或批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