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運爭議中貨物保全與減損義務。
台灣ABC公司購買冷凍食品轉售美國,因腐敗遭主管機關拒絕入關後安排退運。賣方曾口頭同意退運與退款條件,卻遲延贖單提貨;ABC也長期扣留單據而未妥善處置,最終貨物遭海關依法處分。
雙方都知道貨物具有易腐敗與持續產生倉儲成本的風險,卻未及時完成提貨、出售或其他保全措施。
CISG要求控制貨物的一方採取合理措施保存貨物。對方不合理遲延受領或支付保全費用時,保全方可在合理通知後出售貨物。即使對方先違約,仍不能放任貨物價值滅失。
一、賣方是否負退款責任。二、誰實際掌握貨物與單據。三、雙方是否履行保全及減損義務。四、貨物滅失如何分配責任。
買方可主張賣方拒不提貨才是損失主因;賣方則可主張買方掌握單據卻未採取合理處置,應自負部分損失。
賣方即使需退款,買方仍負合理保全與減損義務。最終損失應依雙方是否積極處置及各自行為與價值滅失的因果關係分配。
CISG Article 85;CISG Article 86;CISG Article 88。
違約與保全義務並存;不能因對方違約就放任貨物滅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