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卸貨作業的責任期間界線:越過船舷不等於責任終止
【案例概要】
ABC公司在目的港卸貨時,岸吊將一套大型機器設備吊離船舷後不慎落地砸毀。ABC主張貨已越過船舷,承運人不得再主張海運規則中的責任限制,應按實際貨值全額賠;承運人則主張卸貨尚未完成,仍在責任期間內,得適用責任限制。爭點集中在「責任期間」如何認定,以及卸貨義務是否涵蓋整個吊運落地交付流程。
【案情介紹】
ABC公司進口一套大型設備,提單條款併入國際海運規則並載明責任限制。卸貨當天,岸吊將貨物吊起並越過船舷,準備放置碼頭暫存區時,因操作失誤貨物直接墜落,設備嚴重損壞。ABC公司主張貨已離船,海運規則的責任限制不該再用;承運人抗辯卸貨尚未完成,仍屬承運人應妥善卸載的責任期間。
【案情分析】
責任期間的設計目的是把承運人可控制、可管理的風險框在一個可預期的範圍內。實務上雖常用「鉤到鉤」或「舷到舷」作描述,但重點不應被簡化成「越過船舷」的瞬間。
卸貨本身就是承運人義務的一部分。若只要越過船舷就切斷責任,承運人可以把卸貨風險全部外部化,與規則要求承運人妥善卸載的精神衝突。
在岸吊卸貨場景,貨物越過船舷通常只是卸貨流程的一段,尚未達到卸下船並完成交付的狀態。若事故發生在卸貨作業連續過程中,多數見解仍會把它納入責任期間,使責任限制得以適用。
因此,本案較合理的解釋是:卸貨作業尚在進行,責任期間未終止,承運人仍可主張責任限制,除非能證明承運人或其受僱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或契約另有擴張責任的約定。
【爭議大綱】
「責任期間」應以何種可操作標準認定:離鉤、落地、進倉、或完成交付文件?
若卸貨由港區作業公司執行,承運人能否主張已非其控制範圍而免責?
若事故屬重大過失,例如違反基本吊掛SOP,是否會影響承運人主張責任限制?
貨主如何在合約端用特約條款或加保安排,把卸貨風險補上?
【意見討論】
正方(較可能正確):仍可適用責任限制,因卸貨尚未完成,事故發生於卸貨作業連續過程中。
代價與風險:貨主可能拿不到全額,需靠貨物險補足;但可維持運價穩定與責任可預期性。
反方:越過船舷即責任終止,承運人不得再享責任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