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P條件下賣方運費支付範圍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從國外進口10噸化肥,交易條件為CIP台北。貨物經海運到基隆再轉公路運至台北,賣方到貨後要求買方另付基隆至台北的公路運費。
【案情介紹】
合同指定目的地為台北,因此賣方除需安排海運外,也涉及由基隆轉運至台北的後段運輸。爭議在於後段公路運費是否已包含在CIP賣方義務內。
【案情分析】
依《Incoterms 2020》CIP,賣方須訂立並支付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合同。風險可在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時轉移,但費用責任仍延續至約定目的地。本案指定目的地為台北,故基隆至台北的公路運費應由賣方負擔。
【爭議大綱】
CIP風險提早轉移是否代表後段運費也由買方承擔?
指定目的地對運費責任範圍有何作用?
【意見討論】
CIP須區分「風險轉移點」與「費用支付至目的地」兩個概念。風險可較早移轉,但賣方仍須支付約定目的地前的運費。
【參考解答】
賣方要求ABC公司支付基隆至台北的公路運費不合理;在CIP台北條件下,該段運費應由賣方承擔。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IP:賣方須訂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輸合同並負擔相關運費。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區分CIP風險轉移與費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