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買方逾期未通知瑕疵是否喪失索賠權。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向海外賣方採購生鮮薑,抵達後發現嚴重腐敗與發芽,但未在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直到兩年後才以律師函主張違約並提告。

【案情介紹】

買方知道貨物品質問題後長期未正式通知,之後才要求返還貨款及賠償相關費用。

【案情分析】

CISG第39條要求在合理期間內具體通知不符性質,並設有原則上的兩年最終期限。逾期會使買方喪失援引貨物不符的權利;若賣方明知瑕疵卻未揭露,則可能涉及例外。

【爭議大綱】

一、何謂合理通知期間。二、兩年期限如何計算。三、賣方是否有明知瑕疵的例外情形。

【意見討論】

買方可主張生鮮貨物的瑕疵本質或責任歸屬需時間確認;賣方則可主張兩年後才通知已嚴重破壞證據與交易確定性。

【參考解答】

若買方未在合理期間內通知且又超過兩年,原則上喪失不符索賠權;除非能證明賣方對瑕疵明知且未揭露等例外。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39;CISG Article 40。

【大綱】

瑕疵救濟高度依賴及時通知;合理期間與兩年最終期限都不可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