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裝卸時間起算點的毫釐差異,可能引爆數月滯期費責任

【案例概要】

ABC公司以航次租船自台灣出口散裝貨至鹿特丹,採用金康類型條款並約定裝卸時間。船舶到港在中午12時整遞交準備就緒通知書,隨後港口罷工、豪雨與風暴使卸貨中斷長達數月。船東主張裝卸時間自當日13:00起算並很快進入滯期,之後依「一旦滯期,永遠滯期」原則全部計費;承租人則主張12:00整應視為12:00後,裝卸時間應延至次日06:00起算,且罷工與惡劣天候屬除外原因應停止計算。爭點在於通知書遞交時間的解釋、裝卸時間是否可中止,以及何時轉入滯期。

【案情介紹】

ABC公司向船東承租「旺發輪」航次,從高雄至鹿特丹,租約採金康格式並約定卸貨裝卸時間5日。船舶抵港當日中午12:00整遞交準備就緒通知書。卸貨尚未完成前,港口於數日後爆發罷工,且連續豪雨與風暴造成作業長期停擺,直到數月後才恢復。船東向ABC公司請求巨額滯期費。

【案情分析】

航次租船的裝卸時間與滯期費爭議通常拆成三步。

一、裝卸時間何時開始?

金康條款的設計是用「通知書在中午前」與「中午後」區分起算點,以配合港區作業日程。關鍵在於是否包含12:00整。若條款明確寫明「12:00之前,包括12:00」,則12:00整視為中午前,裝卸時間自13:00起算;若未明確則可能產生解釋爭議。

二、裝卸時間能否因罷工、天候中止?

是否中止取決於租約是否把罷工、惡劣天候列為不計裝卸時間的除外條款,以及條款文字如何設計。若租約採「如天氣許可」並排除部分期間,則在尚未進入滯期前可能出現停表。

三、進入滯期後是否「一旦滯期,永遠滯期」?

傳統原則是裝卸時間用盡而進入滯期後,後續延滯多數仍計入滯期,除非租約明文把某些事件列為滯期亦可停止或扣除。因此,起算點的十幾小時差異,在遇到長期停擺事件時會被放大成巨額費用差距。

【爭議大綱】

通知書在12:00整遞交,是否應視為「12:00之前」而自13:00起算?條款不明時的解釋方法為何?

罷工、豪雨、風暴屬不計裝卸時間的除外原因時,停表發生在裝卸時間階段還是滯期階段?

「一旦滯期,永遠滯期」是否為當然適用,或仍須回到租約文字判斷?

承租人如何在租約中把起算點、停表事件、滯期扣除寫清楚以避免極端風險?

【意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