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空運交易中CIF與CIP術語選擇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與新加坡客戶進行空運交易,ABC公司主張CIF不適用空運,應改用CIP;客戶則堅持CIF,認為CIP費用較高。

【案情介紹】

雙方對貿易術語的適用運輸方式存在認知差異。交易實際採空運,但客戶仍希望沿用常見的CIF表述。

【案情分析】

依《Incoterms 2020》,CIF僅適用海運及內河水運;CIP可適用所有運輸方式,包括空運。若空運仍使用CIF,容易使交貨點、風險轉移與保險責任產生誤解。

【爭議大綱】

空運交易可否使用CIF?

CIP是否較能準確反映空運交易的風險與運輸安排?

【意見討論】

客戶偏好可能來自報價習慣或價格考量,但術語應與實際運輸方式一致,否則易形成履約與索賠爭議。

【參考解答】

ABC公司主張改用CIP較符合Incoterms的適用範圍。空運交易應優先使用CIP,而非CIF。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IP A4;CIF A4。CIP可用於各種運輸方式,CIF則限海運與內河水運。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正確選擇符合運輸方式的Incoter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