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電傳信用證內容錯誤的責任歸屬與補救

【案例概要】

信用證開立行透過電傳傳送錯誤貨物數量(220件而非2200件),議付行依收到內容辦理付款。開證行拒絕承認錯誤電文內容,要求返還款項,引發多方責任歸屬爭議。

【案情介紹】

I銀行以電傳方式開立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載明裝運2200件電腦零件,並註明“將另寄郵寄證實書”。通知行A行實際收到電文誤列為“220件”。A行將該版本內容通知受益人,後由B行完成議付並由R銀行償付。I行審核發現裝貨僅220件,與其原始意圖不符,遂要求B行退還款項,並指責A行未核對郵寄證實書。B行表示從未收到任何證實書,責任不應歸於自己。I行轉而向A行索償,A行援引《UCP600》相關條款拒絕承擔責任。

【案情分析】

根據《UCP600》第11條a款,若開證行選擇以電傳方式開證,且未註明郵寄版本為有效文件,電文即為正式且具約束力的信用證。若開證行另指郵寄證實書為有效版本,則應立即補寄;若未即時寄出,則錯誤後果不應由通知行或議付行承擔。本案中,A行依收到的電文正確通知受益人,並無查核郵寄證明書的義務,B行依有效通知內容辦理議付,亦無過失。錯誤源於I行未控管好發文內容與文件一致性。

【爭議大綱】

開證行透過電傳方式誤發信用證內容後,是否可要求通知行或議付行承擔錯誤所致之付款損失?

【意見討論】

正方:通知行與議付行無義務核對郵寄版本,僅依實際收到之電文內容辦理,錯誤應由開證行承擔。

反方:通知行未盡審核責任,應比對郵寄證實書與電文一致性,保障交易準確性。

正確答案:正方。

【參考解答】

開證行若未即時補寄郵寄版本或註明郵寄版本為主,則電文即為唯一有效依據。A行與B行已依法處理,I行不得要求返還已付款項。

【相關法規】

《UCP600》第11條a款:

英文原文:“A teletransmission... will be deemed the operative credit or amendment, and any subsequent mail confirmation shall be disregarded.”

中文翻譯:以電傳方式開立的信用證或修改,即視為正式文件,隨後的郵寄版本應不予理會,除非信用證明確指明郵寄版本為有效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