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IF與CIP風險轉移時點對出口商損失的影響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CIF洛杉磯出口日用瓷具,貨物在裝船前由貨車運往港口途中發生車禍,導致錯過信用證裝船期並造成貨損,最終為延期與降價承受約15萬美元損失。
【案情介紹】
交易採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要求提供已裝船提單。車禍發生於貨物尚未裝船前,造成裝船延誤與部分貨損,ABC公司只能要求買方延長信用證並接受價格讓步。
【案情分析】
CIF的風險在貨物裝船後才轉移,故車禍發生時風險仍在賣方。若採CIP,風險可在貨物交付第一承運人時轉移,出口商承擔的前段運輸風險可能較低。本案顯示術語選擇與信用證裝船期限會共同影響出口商風險。
【爭議大綱】
裝船前公路運輸事故在CIF下由誰承擔?
若改用CIP,風險轉移是否會提前?
【意見討論】
對貨櫃或複合運輸而言,CIP可能較符合實際運送流程。若仍採CIF,賣方需承擔貨物至裝船前的風險與可能的信用證延誤成本。
【參考解答】
本案採CIF,因此裝船前車禍造成的損失由ABC公司承擔;若採CIP並已完成交付第一承運人,風險可能已轉移給買方。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IF A2;CIP A2:分別規範裝船交貨與交付承運人的交貨方式。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比較CIF與CIP風險轉移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