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憑副本提單付款的風險與責任界定

【案例概要】

受益人自稱已將正本提單寄交申請人,請求憑副本提單議付。開證行與申請人同意後付款,但後續發現正本提單另由他人托收,導致詐騙事件。最終銀行損失貨款並需向船公司賠償。

【案情介紹】

I銀行開立一張不可撤銷自由議付信用證,由A行通知受益人。受益人聲稱因港口距離近,正本提單已交由其自寄給申請人,請求A行代為徵求I行是否接受憑副本提單付款。I行與申請人確認同意後,A行依約付款並寄單索償。隨後申請人請求I行開立提貨擔保,以便提前提貨。I行同意後提供擔保函,申請人順利提貨。

不久後,I行收到另一家X銀行寄來的托收單據,內含該批貨的正本提單,但受益人與原信用證受益人並非同一人,付款人仍為原申請人。I行追查發現受益人將提單“二次出售”並騙取雙重貨款,且申請人已逃逸。最終I行自行賠償船公司,並追查申請人責任未果。

【案情分析】

憑副本提單付款本質上是對銀行風險控制能力的考驗。一旦放棄控制正本提單,就等同於放棄貨物物權保障。即使申請人同意,也難保受益人未將正本提單另作他用。本案中,銀行未能堅持正本提單為交單條件,構成制度性漏洞,加上開立提貨擔保更進一步放寬風險防線,終致損失。

【爭議大綱】

當受益人主張已將正本提單寄給申請人,開證行是否應接受憑副本提單付款?若因此遭遇詐騙,責任歸屬為何?

【意見討論】

正方:申請人與開證行雙方同意憑副本付款,風險可控,應屬例外情形,不應歸責於銀行。

反方:銀行放棄控制正本提單,未盡審慎審核義務,對後續貨權糾紛應負主要責任。

正確答案:反方。

【參考解答】

正本提單是唯一可控貨權憑證,銀行應避免接受副本提單。除非有充足保證金或不可抗力因素,否則任何放棄提單控管的付款行為都屬高風險決策。

【相關法規】

《UCP600》第19條:

英文原文:“A transport document… must indicate that it is the origi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