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下買方延遲派船與貨損、倉儲費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基隆出口大米,買方未按期派船,延誤數月後才接貨。貨到目的地後發現生蟲,買方索賠20%;賣方則要求買方支付延遲期間的倉儲保管費。
【案情介紹】
合同約定大米品質以台灣標準檢驗局證明為最終依據。買方逾期派船,貨物長時間滯留;爭議發生後,標準檢驗局保存的檢驗樣品仍完好且未發現蟲害。
【案情分析】
FOB下買方負責安排船舶。買方遲延派船造成額外倉儲與保管費,應自行負擔。貨物裝船時的檢驗證據顯示品質符合約定,且裝船後風險由買方承擔,因此目的地發現的蟲害不能直接歸責於賣方。
【爭議大綱】
買方延遲派船所生倉儲費由誰承擔?
目的地發現蟲害是否足以證明賣方交貨時品質不合格?
【意見討論】
買方索賠需證明瑕疵在風險轉移前已存在;本案原約定的最終檢驗證據對賣方有利。延遲提貨則屬買方未履行FOB運輸配合義務。
【參考解答】
買方應支付延遲派船造成的倉儲保管費,其20%貨款索賠缺乏依據;若裝船時檢驗合格,裝船後蟲害風險由買方承擔。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OB:買方負責安排船舶,貨物裝上船後風險轉移給買方。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掌握FOB下買方派船義務與裝船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