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依賴下的要約撤銷限制與信賴保護。
台灣ABC公司為參與工程投標向義大利供應商詢價並告知投標時程。義方報價後,ABC據以投標;嗣後鋼材漲價,義方欲撤銷報價。ABC中標後立即接受原報價,爭點在要約能否撤銷。
受要約人已明確告知報價將用於投標,並實際依報價提交投標書。報價方在市場價格上漲後才試圖撤回。
CISG原則容許在承諾前撤銷要約,但若受要約人合理信賴要約不可撤銷且已基於該信賴行事,則不得撤銷。本案投標用途與時程已被對方知悉,信賴保護成為核心。
一、報價是否構成要約。二、要約是否仍可撤銷。三、投標行為是否足以構成信賴行動。
供應商可主張市場價格劇烈變動且未承諾固定價格;ABC則可主張對方知悉投標用途,且其已依賴報價作成不可逆的投標決策。
若ABC對報價不可撤銷的信賴具合理性,且已依該信賴提交投標,依CISG第16條要約可能不得撤銷;ABC在中標後及時接受,可成立契約。
CISG Article 16。
投標情境重視信賴保護;已知用途仍報價者,可能不得因漲價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