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CA條件下買方未及時安排運輸的風險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從義大利進口布料,合同最遲裝運日為4月12日。因ABC公司疏忽未及時安排承運人,賣方直到4月15日才交貨,期間布料因4月13日大雨受潮。

【案情介紹】

交易條件為FCA。ABC公司未能依約及時提供運輸安排,致義大利出口商延後至4月15日才將貨物交付買方指定承運人。貨物抵台後發現部分布料受潮,ABC公司向賣方索賠。

【案情分析】

依Cases檔所引《Incoterms 2020》FCA B2,買方應在賣方依A2完成交貨後受領貨物。若遲延交付係因買方未按時提供運輸工具或指示,相關風險與後果由買方承擔。本案遲延源自ABC公司自身疏忽,故其索賠缺乏依據。

【爭議大綱】

貨物受潮發生於實際交付承運人前,是否仍應由買方承擔?

買方未按約安排承運人對風險歸屬有何影響?

【意見討論】

買方主張:貨物在交付承運人前受損,應由賣方負責。

賣方主張:遲延交付係買方未按時安排承運人所致,相關風險應由買方負擔。

本案例依Cases檔的分析採後者。

【參考解答】

ABC公司的索賠無效。因延誤源於買方未能依約安排運輸,4月12日至4月15日期間發生的損失應由ABC公司自行承擔。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CA B2:買方須在貨物依A2交付後受領貨物。

【大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