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式聯運提單準據法衝突與空櫃爭議的舉證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國際買賣進口一批貨物,賣方交貨後由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全程多式聯運提單,途中轉船並接鐵路運送至歐洲內陸堆場。收貨人持正本提單提貨時發現貨櫃為空,並有證據顯示封條曾被替換。多式聯運經營人主張提單載明香港法或海牙規則等,並主張索賠通知與起訴期間已逾;區段海運承運人則稱其交接封條完好、後段堆存期間非其責任。爭點在於準據法、箱內貨物真實性責任與多方連帶賠償的成立。

【案情介紹】

多式聯運經營人簽發全程多式聯運提單,載明收受地、裝港、卸港與最終內陸目的地,並含管轄與法律適用條款。貨物抵轉運港後轉由另一航商承運並加掛新的封條號碼,後續再以鐵路運至內陸堆場。承運人代理通知收貨人在兩個堆場擇一,ABC公司選定其一作為交付地。收貨人提交正本提單辦理提貨,但實際開櫃時發現空櫃。到達地鐵路或港口機關出具證明,指出貨櫃抵達某時點封條或鎖具已被替換。

多式聯運經營人提出管轄與時效抗辯,並指責收貨人未及時通知;區段承運人主張交接封條完好且後段堆存期間不屬其責任。

【案情分析】

提單同時寫不同法律或海運規則,若未明確區分適用範圍,實務上可能因無法操作而回到法院地法或由當事人訴訟行為實質選擇法院地法來處理。

集裝箱運輸常以封條作為交接基礎。若箱封全程完好,承運人通常主張箱內短少應由裝箱方負責;但若有證據證明封條遭替換或箱體遭破壞,則承運人很難用「不知道箱內有沒有貨」來抗辯,反而可能被推定在其責任期間未盡保管。

承運人收回正本提單是交付程序的一部分,不等於已完成實質交付。若貨物仍在承運人或其代理控制的堆場,直到收貨人實際提領前,承運人仍可能負保管義務。

多式聯運常見經營人對全程負責,區段承運人對其區段負責。當損害發生區段可被鎖定時,託運人或收貨人仍可選擇向全程經營人請求,再由其向區段承運人內部追償,或依具體法律關係主張共同責任。

【爭議大綱】

提單同時載明不同法律或規則而未區分範圍時,準據法如何確定?

承運人主張CY到CY交接與封條完好時,誰負舉證責任證明櫃內原本有貨或途中被竊?

收回正本提單是否等於交付完成,堆場存放期間的風險由誰負擔?

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區段承運人是否應共同賠償,或各負其區段責任?

【意見討論】

正方(承運人立場):由託運人裝箱且CY到CY交接,承運人無義務核對箱內件數;收貨人開櫃見空不代表途中被竊,也可能一開始就是空櫃。收貨人未依提單期間即時通知或起訴,已喪失索賠權。

反方(收貨人ABC公司立場,正確方):有證據顯示封條曾被替換,即可推翻封條完好的交接前提,承運人應就其責任期間的保管與交付負責。提單準據法矛盾不可執行時,不應讓承運人利用自相矛盾條款獲取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