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匯票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是否構成單據不符
【案例概要】
匯票上大寫金額為港幣,數字小寫金額為美元,造成幣別與金額不一致。開證行據此拒付,受益人與議付行認為僅為打字疏失。本案釐清大小寫金額不一致的法律後果。
【案情介紹】
A銀行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給B銀行,受益人提交單據後,B銀行將其轉交A銀行。A銀行審單時發現匯票上的小寫金額為USD 905,000.00,而大寫金額則為 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兩者幣別與數額皆不一致,遂以單據不符為由拒付。B銀行認為這僅為打字錯誤,屬形式問題,應不影響付款。
【案情分析】
根據國際票據法及各地實務慣例,匯票金額若同時以文字與數字表示,當兩者不一致時,以文字為準。另如大小寫金額不僅數額不同,連幣別也不一致,則更構成重大瑕疵。此種不一致會導致付款金額無法確定,構成嚴重不符點。開證行拒付有理,議付行應於付款前審慎核對,以免產生追索損失。
【爭議大綱】
匯票上大小寫金額數額與幣別不一致時,是否構成嚴重單據不符,足以作為拒付理由?
【意見討論】
正方:大小寫金額不一致屬形式錯誤,若交易雙方有共識,銀行應予以通融處理。
反方:金額與幣別皆不一致,已屬重大瑕疵,將導致付款金額不確定,銀行有權拒付。
正確答案:反方。
【參考解答】
匯票上的文字與數字金額不一致時,以文字為準,但如文字所載幣別亦與信用證不符,則屬實質不符。此種錯誤影響付款基礎,銀行有正當理由拒絕支付。
【相關法規】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第二章第6條:
中文原文:匯票金額同時以文字及數位記載者,如兩者有差異時,文字記載之數額為付款數額。
《票據法》(英國1882年版)第9條(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