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匯票大小寫金額幣別不一致是否構成有效付款依據

【案例概要】

匯票大寫金額為港幣,小寫為美元,開證行據此拒付。議付行主張僅為打字失誤,不影響付款意圖。爭議焦點在於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是否構成重大不符。

【案情介紹】

A銀行向B銀行開立一份不可撤銷信用證。受益人依規定交單,B銀行審核無誤後寄送全套單據至A銀行。A銀行審單後指出匯票存在下列問題:小寫金額為 USD 905,000.00,而大寫金額則為 HONG KONG DOLLARS NINE HUNDRED AND FIVE THOUSAND ONLY,兩者不僅數額一致,但幣別不同,據此提出拒付。B銀行反駁,稱此為明顯打字錯誤,不影響付款意圖,不應構成拒付理由。

【案情分析】

依據多國票據法與國際慣例,匯票若同時列有大小寫金額,以文字金額為準。若大小寫不僅數字不同,連幣別皆不一致,則屬重大不符,構成付款障礙。特別是在涉及多幣種交易時,幣別錯誤將直接影響付款實體與金額基礎。A銀行據此拒付,有其正當性;B銀行未妥善審核票據即議付,應承擔追索風險。

【爭議大綱】

當匯票大小寫金額之幣別與金額存在不一致時,是否仍可視為有效匯票並據以付款?

【意見討論】

正方:只要交易雙方有共識,且其他單據一致,應視為形式瑕疵,不構成拒付事由。

反方:金額與幣別不一致為重大錯誤,銀行應以最嚴標準把關,否則將產生支付爭議。

正確答案:反方。

【參考解答】

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時,應依文字金額為準;但如兩者幣別不同,則屬實質內容錯誤。依票據法與UCP600精神,銀行有責任拒付此類高風險票據。

【相關法規】

《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第6條:

中文原文:匯票金額同時以文字及數位記載者,如兩者有差異時,以文字為準。

《UCP600》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