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支票未於合理期間提示是否完全免除出票人責任
【案例概要】
乙因拖延提示支票,導致甲帳戶所在銀行破產,資金無法兌現。甲主張支票已過期不負責任。爭點在於出票人是否須對支票負連帶責任,即便因延遲提示已遭受損失。
【案情介紹】
甲開立一張100英鎊的支票交給乙,由乙向丙銀行提領。乙並未即時提示兌現,期間丙銀行倒閉,甲在該行帳戶資金遭凍結或全數消失。乙隨後要求甲履行付款義務,甲則回應支票已過期,並拒絕付款。
【案情分析】
支票雖為見票即付,但其追索權行使與出票人責任並不等同於即期匯票。支票持有人如未在合理時間內提示付款,原則上出票人仍負責任。惟若能證明因遲延提示導致其遭受實質損失(如帳戶存款已無法動用),則責任可部分或全部免除。本案中,乙未即時提示,導致甲帳戶資金隨銀行倒閉而受損,甲有正當理由主張免責。但此免責僅限於實際損失金額。
【爭議大綱】
支票未於合理時間提示致使銀行倒閉,出票人是否仍須對全額付款負責?
【意見討論】
正方:出票人對支票負最終責任,無論提示時間如何,除非持票人故意拖延或惡意行為。
反方:若因遲延提示導致出票人確實受損,則應減輕或免除其付款義務,以示公平。
正確答案:反方。
【參考解答】
出票人如能舉證其損失與持票人延遲提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則可依據票據法主張免除責任。支票雖具寬容性,但仍須保障出票人之基本權益。
【相關法規】
《票據法》第91條:
中文原文:支票未於合理期間內提示付款者,出票人得就因延誤而生之損失主張免責。
英國《1882年票據法》也有類似規定,明示如因延遲導致付款失敗,出票人可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