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多重原因致損時,如何判定近因以決定是否理賠?
【案例概要】
船舶先遭戰爭風險魚雷擊中重創,又因後續拖帶停泊、強風碰撞、被命令移泊與擱淺等連鎖事件而沉沒。船方主張時間上最接近沉沒的是海難與擱淺,保險公司則主張主導性的原因是戰爭雷擊,且保單未承保戰爭風險,故拒賠。爭點在於近因不是時間最近,而是最具支配力與決定性的原因。
【案情介紹】
商船航行中被潛水艇魚雷擊中,船體受損後由拖輪拖往港口停靠。其後遇強風,船體與碼頭相碰,港務機關擔心沉沒,命其移泊至防波堤外側。船舶在外側停泊兩天,隨潮汐反覆擱淺起浮,最終沉沒。船方持有的保險單未包含戰爭風險,遂主張損失係一般海難所致應理賠;保險公司則認為一切連鎖均起於魚雷擊中,戰爭原因是近因。
【案情分析】
海上保險的近因原則用來在多重原因中找出真正主導損失結果的原因。若承保風險並非近因,即使事故鏈條後段出現承保範圍內的事件,也未必能轉化為理賠責任。
本案若沒有魚雷擊中,船舶不會進入受損待援、被拖帶、脆弱停泊的狀態;後續強風碰撞、移泊與擱淺,可被視為原始致命損害的延伸結果。因此魚雷擊中不只是遠端背景,而是讓船舶暴露於後續風險並最終沉沒的支配性原因。
近因不能只看時間最近,否則將使風險除外失去功能。判斷應著重原因在效果上的支配力與決定性。
【爭議大綱】
多重原因連鎖下,如何判定支配性原因而非時間最近原因?
後續強風、港方命令與擱淺是否足以切斷原始戰爭原因的支配性?
若保單未承保戰爭風險,投保人能否主張後段海難事件形成新的近因?
【意見討論】
正方(正確方):保險公司可拒賠。戰爭雷擊是支配性原因,後續事件屬連鎖延伸,近因仍為不承保風險。
反方:沉沒發生在港內後續管理與潮汐擱淺階段,已形成新的獨立原因,應視為一般海難近因。
【參考解答】
本案較可能認定魚雷擊中是最具支配力的原因,屬近因;若保單未承保戰爭風險,保險公司得依條款拒賠。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