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保兌行未察覺單據不符導致損失是否能追索
【案例概要】
丁銀行作為保兌行對受益人單據付款後,開證行以單據不符為由拒絕償付。保兌行因此蒙受損失,卻已無法對受益人追索。本案凸顯保兌行未盡審查義務所承擔之風險。
【案情介紹】
乙國開證行依進口商申請開立不可撤銷信用證,並由丁銀行加保兌。中國甲出口商依信用證條件出貨後,向丁銀行提交全套單據。丁銀行確認單據“表面上”符合條件,即辦理付款。然開證行收單後審核發現單據存在不符點,遂拒絕付款。丁銀行因無法收回資金,遭遇實質損失。
【案情分析】
根據《UCP600》第8條規定,一旦保兌行承諾付款,並實際付款給受益人,即承擔與開證行同等的第一性付款責任,無條件付款,不得事後向受益人追索。若保兌行在審核單據過程中未發現明顯不符,屬自身作業疏失,應自負損失。即便開證行拒付具合理依據,保兌行亦不能將風險轉嫁給已收款的受益人。
【爭議大綱】
保兌行對表面不符單據誤判而付款後,是否仍可對受益人行使追索權?
【意見討論】
正方:受益人提交不合規單據,取得付款屬不當得利,保兌行有權追回已付金額。
反方:保兌行具獨立承付義務,一經付款即不得向受益人追索,應自負審查失誤後果。
正確答案:反方。
【參考解答】
保兌行作為信用證付款保證主體,一旦對單據付款,即構成不可撤銷承諾,不能以後發現不符為由要求退還,否則將動搖信用證制度基礎。
【相關法規】
《UCP600》第8條b款:
英文原文:“A confirming bank... undertakes to honour or negotiate a complying presentation.”
中文翻譯:保兌行承諾對相符的交單付款或議付,該承諾一經作出即具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