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同一損失已獲足額賠償後,能否再向第二保險人請求?

【案例概要】

ABC公司承包工程並投保工程一切險;另以CIF條件進口設備時,賣方又以ABC為被保險人投保海運一切險,保單設有超額責任安排。貨物內陸運送進場時翻覆受損,ABC先由工程險獲得賠償且金額已達或超過實際損失,仍向海運險再求償。爭點在損失補償原則與重複保險規則:被保險人不得因保險而獲利。

【案情介紹】

ABC公司承攬冷鏈工廠工程,對整體工程投保工程一切險,保險期間涵蓋施工與設備進場。其後ABC以CIF條件自海外採購兩台大型製冷設備,賣方安排海運並以ABC為被保險人投保海運貨物一切險,採倉至倉條款,另載若存在其他優先保險,該保單僅負擔超過優先保險範圍的部分。

設備到港後,ABC委託物流公司以卡車自碼頭運至工地,進場時因指揮不當加上路基鬆軟,貨櫃傾倒導致設備受損。ABC先在工程險下獲得賠償,後又向海運險請求同一損失。

【案情分析】

財產保險的基本精神是填補損害,而非讓被保險人獲利。因此即使同一事故同時落在兩張保單承保範圍內,被保險人最終可得的總賠償不得超過實際損失。

本案若工程一切險與海運一切險對同一設備、同一事故都可啟動,即涉及重複保險與保單順位問題。若工程險已就該次設備受損支付的金額達到實際損失,ABC的損害已被填補,再向海運險請求同一損失將違反損失補償原則。海運保單若明定超額責任,在優先保險足額賠付時更不會再啟動給付。

【爭議大綱】

工程一切險與海運倉至倉條款在事故點是否同時承保?

何謂足額賠償,應以理算損失或實際領取賠款判斷?

海運險的超額責任條款對被保險人請求權與保險人分攤責任有何影響?

【意見討論】

正方:仍可向海運險請求,因兩張保單可能保障不同保險利益或不同運送階段。

反方(正確方):同一損失以實際損害為上限;若工程險已足額填補,ABC已無未受償損害,海運險尤其是超額責任保單不再負給付義務。

【參考解答】

本案較可能結論是ABC已在工程一切險下獲得足額賠償,對同一損失不得再向海運險請求;若海運險屬超額責任,更不會在優先保險足額賠付後再行給付。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