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火災滅火與拖帶修理費用,哪些該由船貨共同分攤?
【案例概要】
載貨輪自台灣出港前往新加坡,航程中貨艙起火並延燒至機艙。船長為保全船貨採取灌水滅火,火勢控制但造成部分貨物泡水損害,主機亦受損失去航行能力。船長決定拖輪拖回港修理並再續航。爭點在燒毀貨物、泡水貨物、船機火損、拖輪費、額外燃料與船員薪資等,哪些屬共同海損,哪些屬單獨海損。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出口一般貨物,以海運運往新加坡,承運船舶航行途中貨艙起火,火勢蔓延至機艙。為避免火勢擴大導致船舶沉沒或全面損失,船長決定向貨艙灌水滅火。火勢撲滅後,主機因火災受損無法航行,船長評估若留在海上等待救援恐使全船陷入更大共同危險,遂僱用拖輪將船舶拖回最近安全港修理,修復後再續航。
事故造成1000箱貨物因火災直接燒毀、600箱因灌水滅火受潮泡水、主機與部分甲板被火燒壞,另產生拖輪費、額外燃料及避難修理期間增加的船員薪資給養。
【案情分析】
共同海損的核心是:為了共同安全,面對共同危險,有意且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支付特殊費用,且措施確實有助於解除共同危險。主要要件包括共同危險、有意且合理、特殊犧牲或費用,以及措施有效。
本案600箱因灌水滅火泡水受損,係為共同安全而採取的有意合理措施直接造成,屬共同海損。拖輪費若為解除共同危險並使船舶安全進港,通常可列共同海損。避難、修理期間合理增加的燃料與船員薪資給養,若符合共同海損規則的直接性與必要性,也可能列入。
相對地,1000箱被火直接燒毀,以及主機與甲板被火直接燒壞,屬危險本身造成的個別損害,通常是單獨海損,而非為共同安全刻意犧牲所致。
【爭議大綱】
灌水滅火造成貨損是否必然屬共同海損,或仍須證明措施合理、有效與直接因果?
拖帶回港修理與額外停留成本,哪些屬特殊費用可列共同海損,哪些屬船方一般營運成本?
船方若因自身過失引發火災,是否影響共同海損分攤權利,與事後責任追究如何並行?
【意見討論】
正方:拖輪費與額外停留成本不應列共同海損,因修理與拖帶屬船方維持適航的責任。
反方(正確方):灌水貨損、拖輪費、額外燃料與合理船員薪資給養若為共同安全而有意、合理且有效的處置直接所致,可列共同海損;過失責任可另循運送契約或侵權求償處理。
【參考解答】
共同海損通常包含灌水滅火造成的泡水貨損、拖輪費,以及避難修理期間合理增加的燃料與船員薪資給養。單獨海損通常包含火災直接燒毀的貨損,以及船體主機因火災直接造成的損害。若存在過失責任,分攤後可再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