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修改條款是承諾還是還價。
賣方以傳真寄出蓋章合同作為要約,買方回覆時修改裝運時間、開證期限及轉運條款;賣方未書面接受,後將貨物改賣他人。買方主張合同已成立並求償。
雙方往返文件中,多次更動交易重要條件,尤其涉及裝運、付款與運輸安排。
CISG下,對要約作實質性修改的回覆通常不是承諾,而是反要約。交貨時間、付款及運輸方式一般屬重要條款。若反要約未被有效接受,契約不成立;緘默本身亦不構成承諾。
一、修改是否屬實質變更。二、賣方緘默是否構成接受。三、契約若未成立是否仍可請求市場差額。
買方可能主張雙方已有高度合意,只是技術調整;賣方則可主張重要條款被修改,必須另行明確接受。
若修改涉及裝運時間、信用狀期限或轉運安排,通常屬實質變更並構成還價;賣方未有效接受時,契約不成立。
CISG Article 18;CISG Article 19。
實質修改等於還價;重要條款須有明確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