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法律選擇條款是重大條款,彼此堅持不同版本可能導致合同未成立
【案例概要】
買賣雙方多年交易但流程一向是先就品名數量價格達成共識,再把完整條款文件談妥後才開始履行。本次交易中,雙方雖在單價與數量上有共識,並一度共同準備提單與指定船舶、甚至啟動信用狀,但在「準據法與適用規則」上互相改寫並要求對方簽回同意。當行情上漲,賣方轉售他人,引發訴訟。爭點在於:準據法屬重大條款,若雙方未就此達成一致,是否可認定合同尚未成立。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買方)與美國石化貿易商(賣方)多年往來,過程並不總是順利,但過往交易都有一個慣例:先形成堅定的採購意向與基本條件,再談妥完整文件條款後才真正開始履行。
本次爭議交易中,賣方同意以當時市場價每公噸640美元出售甲苯1,000公噸,並寄出已簽署文件,內含「選擇紐約法、UCC與Incoterms」等條款。ABC公司未立即回覆,但參與了提單準備與船舶提名。其後ABC公司把文件改回「新加坡法」並要求賣方必須按改版再簽回,否則合同不生效。賣方拒絕並要求ABC公司依原版簽回。期間雙方仍把兩份信用狀大致談妥,但最終未能就準據法統一。後來甲苯價格上漲至約790.50美元,賣方決定退出並轉售他人,爭端遂生。
【案情分析】
一、法律選擇屬重大條款
準據法、爭端解決與責任範圍通常被視為「重大條款」,一方在接受時增刪該類條款,往往構成還盤而非有效接受。
二、以交易習慣判斷「是否已打算受拘束」
本案雙方過往交易呈現「兩步驟」慣例:先談基本商務條件,再在文件條款完全一致後才履行。換言之,對他們而言,文件中的法律選擇並非可有可無,而是要談妥才算成交。
三、共同準備提單與信用狀不必然等於合同成立
實務上,為了搶時效,當事人可能先行準備物流與金融文件,但若同時明確表示「文件未對齊就不生效」,或對重大條款持續互相否決,則較難推論已形成最終合意。尤其當一方明確要求對方必須對特定條款「明示接受」而對方立即反對,通常更支持「尚未合意」的結論。
【爭議大綱】
準據法與適用規則是否屬重大條款:改動後是否必然構成還盤。
雙方行為是否已客觀表現「願意受拘束」:共同準備提單、提名船舶、談妥信用狀是否足以成立合同。
交易慣例的拘束力:過往一貫要等文件條款談妥才履行,是否使本次更應認定未成立。
【意見討論】
正方:價、量談妥就算成交,後續法律條款只是格式問題,合同已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