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提示行是否可依付款人授權進行部分付款交單

【案例概要】

某香港公司透過內地銀行進行托收,付款人僅支付部分款項後即取得單據。出票人發現後提出抗議,認為提示行未經授權便部分付款交單,違反《URC522》規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案情介紹】

1995年4月,香港A公司委託當地A銀行,透過中國內地B銀行向某進出口公司托收貨款共計205,020美元。B銀行收到單據後向進出口公司提示付款。數月後,付款人表示已直接向出票人支付165,020美元,並授權B銀行將剩餘40,000美元透過A銀行付給出票人。付款人完成支付後,B銀行即將單據交給付款人。1996年5月,出票人發函指責B銀行此舉嚴重違反托收規則並侵害其權益。

【案情分析】

根據《URC 522》第19條第6款,除非托收指示明確授權,代收行不得執行部分付款交單。本案中,出票人從未授權允許部分付款交單,B銀行僅依據付款人授權就交單,已屬違規行為,且未徵詢寄單行或出票人同意,明顯違反國際托收慣例。

【爭議大綱】

提示行是否可僅依付款人意願部分付款交單?此舉是否違反托收規定並需負責?

【意見討論】

正方:付款人已支付大部分款項,提示行可依其授權處理,以促進交易完成。

反方:提示行應遵循托收指示,未經寄單人同意不得部分付款交單。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依URC522明文規定,未經明確授權,不得部分付款交單。B銀行未依規定辦理,應就因此造成的損失負責。正確作法應是聯繫寄單行或出票人確認授權,否則應等全額收齊後再交單。

【相關法規】

URC 522(託收統一規則)第19條第6款:

「部分付款只有在託收指示中特別授權時才被接受;除非另有指示,提示行只有在全部款項收訖時,才能將單據交予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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