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條件與提單運費已付要求的衝突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基隆港條件向新加坡買家出口,信用證金額與單價均按FOB計算,但買家要求貨物運至日本橫濱港,且提單註明「運費已付」。
【案情介紹】
交易原約定FOB基隆港。新加坡買家可能作為中間商進行轉售,因此提出與下游交易相配合的提單要求,但這可能使賣方承擔原FOB條件之外的運費。
【案情分析】
依《Incoterms 2020》FOB B4,買方應自行負擔自裝運港起的主要運輸費用。若賣方配合在提單上註明「運費已付」,應先確保相關運費由買方負擔,避免形式上的提單記載改變實際費用責任。
【爭議大綱】
FOB條件下賣方是否有義務支付基隆至橫濱的運費?
提單註明「運費已付」是否會改變原FOB費用分配?
【意見討論】
買方需求可能來自轉售安排,但不能因此將主要運費責任轉嫁給賣方。賣方可以配合單據形式,但應先釐清付款與費用承擔。
【參考解答】
ABC公司可同意提單註明「運費已付」,但應要求新加坡買家先支付或承擔基隆至橫濱的全部運費,並明確書面確認費用責任。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OB B4:買方須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起的運輸合同。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區分FOB費用責任與提單表面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