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條件與提單運費已付要求的衝突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基隆港條件向新加坡買家出口,信用證金額與單價均按FOB計算,但買家要求貨物運至日本橫濱港,且提單註明「運費已付」。

【案情介紹】

交易原約定FOB基隆港。新加坡買家可能作為中間商進行轉售,因此提出與下游交易相配合的提單要求,但這可能使賣方承擔原FOB條件之外的運費。

【案情分析】

依《Incoterms 2020》FOB B4,買方應自行負擔自裝運港起的主要運輸費用。若賣方配合在提單上註明「運費已付」,應先確保相關運費由買方負擔,避免形式上的提單記載改變實際費用責任。

【爭議大綱】

FOB條件下賣方是否有義務支付基隆至橫濱的運費?

提單註明「運費已付」是否會改變原FOB費用分配?

【意見討論】

買方需求可能來自轉售安排,但不能因此將主要運費責任轉嫁給賣方。賣方可以配合單據形式,但應先釐清付款與費用承擔。

【參考解答】

ABC公司可同意提單註明「運費已付」,但應要求新加坡買家先支付或承擔基隆至橫濱的全部運費,並明確書面確認費用責任。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OB B4:買方須自付費用訂立自指定裝運港起的運輸合同。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區分FOB費用責任與提單表面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