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先履行後反對條款,是否仍受原要約拘束。

【案例概要】

紐約買方與義大利供應商談判鞋類供貨,買方備忘錄列明價格、信用證付款及莫斯科仲裁條款。義方未立即簽回,卻在收到信用證後出貨並收款,數月後才簽回並反對仲裁條款。

【案情介紹】

供應商以實際出貨、收款方式履行交易,之後才主張不接受仲裁條款。

【案情分析】

CISG承認以行為表示承諾。判斷當事人真意時,須綜合談判過程與後續履行。若供應商未及時反對,而先依整份要約履行,可能被認定已接受包括仲裁條款在內的交易安排。

【爭議大綱】

一、出貨與收款是否構成承諾。二、事後反對仲裁條款是否有效。三、後續行為如何影響意思表示解釋。

【意見討論】

供應商可主張僅接受買賣核心條件,未接受仲裁;買方則可主張對方先履行且長期未反對,應視為接受整體條款。

【參考解答】

出貨與收款可構成行為承諾。若不同意仲裁等重大條款,應在合理時間內明確表示異議;事後才反對通常較難成立。

【相關法規】

CISG Article 8;CISG Article 18。

【大綱】

行為可構成承諾;先履行後反對重大條款通常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