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條件下訂艙責任與賣方協助的界線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條件出口冷凍雞肉,買方因訂艙困難請求賣方協助。賣方雖同意代訂艙,但未能在指定港口取得艙位,買方遂主張賣方未按期履約並撤銷合同。
【案情介紹】
FOB交易中原應由買方安排主要運輸。ABC公司為促進交易履行而額外協助訂艙,但船期緊張且買方不願更改裝運港,最終貨物未能按時裝船。
【案情分析】
依《Incoterms 2020》FOB A4與B4,賣方原則上沒有訂立主要運輸合同的義務;買方須自行訂艙並負擔費用。即使賣方應買方要求協助安排運輸,也不當然使原本屬於買方的訂艙責任完全轉移。
【爭議大綱】
賣方同意協助訂艙後,是否即承擔未訂到艙位的全部責任?
買方可否以此為由撤銷FOB合同?
【意見討論】
買方認為賣方既已答應協助,即應對未能訂艙負責;賣方則主張協助屬額外服務,不改變FOB下主要運輸由買方負責的基本結構。Cases檔採賣方立場。
【參考解答】
ABC公司無須因未訂到艙位承擔原本屬於買方的訂艙責任;買方應承擔未能及時安排運輸所造成的風險與後果。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OB A4、B4:賣方原則上無訂立運輸合同義務;買方須自付費用安排自裝運港起的運輸。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掌握FOB下訂艙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