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FR交易下賣方擅自指示無單放貨的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外貿代理身分向日本供應商採購化工原料,採CFR高雄及遠期信用狀付款。賣方提交正本提單議付後,又以保函要求船公司無單放貨給最終用戶,導致ABC取得正本提單時已無貨可提。

【案情介紹】

ABC已依信用狀付款並取得單據,但賣方另行控制運送安排,使貨物在未憑正本提單情況下被第三人領走。

【案情分析】

CFR下賣方雖於裝船後完成主要風險移轉,但仍須依契約與單據安排善意完成交付。提單在信用狀交易中具有控貨與提貨功能;賣方另行指示無單放貨,可能使買方付款後無法取得貨物,構成交貨不完全與重大違約。

【爭議大綱】

一、CFR賣方義務是否只到裝船與交單。二、無單放貨是否破壞買方貨權控制。三、買方可否請求返還貨款與利息。

【意見討論】

賣方可能主張已完成裝船與交單;買方則可主張賣方後續行為使提單失去實質功能,違反契約目的及誠信。

【參考解答】

賣方未經買方授權指示無單放貨,使買方付款後仍無貨可提,通常可認為構成交貨不完全或重大違約。

【相關法規】

UCP 600;eUCP Version 2.0;我國海商法及民法誠信原則之教學對照。

【大綱】

信用狀與CFR交易中,提單須具有實際控貨功能;賣方不得另行破壞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