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電話談妥可能即成立合同,未明示需書面才生效將付代價

【案例概要】

香港賣方C公司與內地買方F公司就魚粉交易,先透過代理議價,再由雙方直接電話協商,最終在電話中就價格與索賠條款達成一致。後續雙方交換電傳並安排在展會簽署書面合同,但買方遲未簽字,賣方又將合同索回,引發買方主張未簽約不需開證,賣方主張口頭合同已生效並索賠。法院最終判買方賠償。關鍵在於:國際交易中合同不必然需要書面,若當事人未明確約定「以簽署書面為成立要件」,口頭合意與後續行為可能足以成立合同。

【案情介紹】

台灣ABC公司作為買方,與香港供應商C公司洽談魚粉交易。4月4日C公司透過在港代理向ABC公司發盤,要求當天下午5點前回覆。ABC公司透過代理提出降價與改索賠條款等要求。4月5日雙方直接電話協商,各退一步:ABC公司接受每噸483美元CFR上海,C公司同意把索賠條款改為「貨到45天內經商檢檢驗發現問題可索賠」。至此電話上達成一致。

4月7日C公司電傳重申主要內容與電話結果;ABC公司回電傳表示將由部門經理在展會期間簽署合同。4月22日C公司帶來已簽字文本交給ABC公司經理,對方表示審閱後簽字,但四天未簽。4月26日C公司將未簽字合同索回。其後C公司要求ABC公司開立信用證並主張對方不履約造成損失;ABC公司則稱未簽字合同未成立,且索回文本使其無從開證。雙方反覆交涉無果,C公司提訴並獲判賠。

【案情分析】

一、形式不等於成立要件

在許多國際買賣規範下,合同可用任何方式成立,包括口頭、電傳、電郵等。若當事人要把「簽署書面合同」設定為合同成立前提,必須清楚、明確表達,例如「以雙方簽字的書面合同為生效要件」。本案買方在電話談妥時未提出此保留,後續又以電傳確認要點,使賣方更容易合理相信合同已成立。

二、買方後續處理不當放大風險

買方收到已簽字文本後只說「審閱」,未在合理時間內提出具體修改或明確拒絕。從賣方角度,這類沉默與拖延容易被解讀為接受。等到賣方索回文本,買方又在函電中措辭混亂,把「未成立」與「撤約」等概念混用,讓自身立場更不一致。

三、賣方索回合同不必然等於撤回合意

若合同早已因電話合意與電傳確認而成立,索回紙本只影響文件保存,不當然消滅既有合同。除非索回時明確表示撤回或解除,否則難以否認先前已達成的拘束力。

【爭議大綱】

電話談妥是否已形成可拘束的合意,或僅屬「談成共識但待簽約」。

若要以書面簽署為成立要件,買方是否已在談判中明確保留。

買方「審閱不簽」與後續函電措辭是否構成默示接受或削弱抗辯可信度。

【意見討論】

正方:國際大交易一定要簽書面才算,未簽字就不必開證、不必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