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OB條件下裝船前貨損與風險承擔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基隆出口甘草膏,貨物已運至基隆倉庫但尚未裝船,三天後倉庫失火,貨物全部燒毀。
【案情介紹】
合同採FOB基隆、即期信用證付款,裝運期限為2月25日前。貨物提前運抵基隆倉庫,但在正式裝船前發生火災。ABC公司因貨源不足,只能向買方申請延長信用證與裝運期限。
【案情分析】
FOB的交貨與風險轉移點在貨物裝上買方指定船舶時。貨物雖已到達港區倉庫,但尚未裝船,因此賣方仍未完成FOB交貨義務,裝船前風險仍由賣方承擔。
【爭議大綱】
貨物進入港區倉庫是否等於FOB交貨完成?
倉庫火災造成的損失應由誰承擔?
【意見討論】
若採FOB,賣方必須承擔至裝船前的風險;若交易實際上適合貨櫃或內陸交貨,可考慮FCA以提早明確風險轉移點。
【參考解答】
ABC公司應承擔倉庫火災造成的全部損失,因貨物尚未裝上船舶。公司應與買方協商延長信用證及裝運期限,或重新安排供貨。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OB相關規則:交貨在貨物置於買方指定船舶上時完成,賣方承擔至該時點前的風險。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掌握FOB裝船前風險仍由賣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