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約定品質細節時,貨物是否須符合通常用途與進口地法規。
台灣ABC公司向境外供應商採購紐西蘭冷凍貽貝,契約未約定鎘含量。貨到台灣後抽驗發現鎘超過我國法規限量,無法上市;ABC兩個月後通知賣方要求退貨。
貨物在物理上可能仍可食用,但因進口地公法標準而不能合法銷售;同時存在買方是否及時檢驗與通知的問題。
未明示品質標準時,可依通常用途及已告知的特定目的判斷是否符合契約。若賣方知悉目的市場,進口地強制標準可能影響合約適合性判斷。另一方面,易腐敗貨物要求較迅速的檢驗與通知。
一、符合食用是否等於符合契約。二、進口地法規是否屬默示品質要求。三、兩個月後通知是否過遲。
買方強調貨物無法合法上市即失去通常商業用途;賣方可主張契約未約定鎘標準,且買方通知過晚。
應同時檢查通常用途、已知目的市場與通知時效。若貨物無法合法進入既定市場,可能構成不符;但通知遲延會大幅限制救濟。
台灣食品中重金屬限量標準;CISG Article 35、38、39之教學對照。
品質判斷兼看通常用途與目的市場;易腐敗貨物須快速檢驗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