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保兌銀行對不符單據是否仍負付款責任
【案例概要】
A銀行作為I銀行所開立信用證的保兌銀行,於受益人M提交不符單據後,先向開證行請求授權議付,並獲得回覆同意付款。不久,I銀行因政變導致營運中斷,A銀行遂以風險為由拒絕付款。受益人主張A行已做出付款承諾,不得任意撤銷,雙方對保兌範圍與責任產生爭議。
【案情介紹】
I銀行開立一張不可撤銷信用證,並由通知行A銀行進行保兌。受益人M於信用證到期前兩天,提交單據至A銀行議付。A行發現單據有二處不符:其一為提單抬頭未依要求,另一為金額超支。A行立即電詢I行是否接受,並獲授權付款。
未料,I銀行隨即因政變導致資金凍結、業務中止。A行遂通知受益人,因無法取得償付,決定不予付款。M委請律師介入,主張A行已保兌並請求付款授權,已構成承諾,不得撤銷。
【案情分析】
根據《UCP600》第8條,保兌行在信用證條款符合時即負有獨立付款責任。但本案中單據存在不符,A行可不承擔保兌責任。然而,A行主動請求開證行授權對不符單據議付,並未說明保兌責任終止,形成默示承諾。I行授權付款可視為修改信用證,而A行未明確拒絕此修改,其保兌責任已自然延伸至修改內容。
【爭議大綱】
在未明示撤銷保兌的前提下,保兌銀行是否因接受開證行授權議付而仍需對不符單據承擔責任?
【意見討論】
正方:A行已保兌且請求I行授權議付,視為付款承諾,不得撤銷。
反方:保兌責任僅在單據相符時成立,既然單據不符,A行有權拒付。
(正確立場:正方)
【參考解答】
A行在受益人未提供相符單據的前提下,仍主動電詢I行並取得授權付款,未同時聲明保兌終止,應視為接受修改。根據UCP600,其保兌義務自動延伸,不能再以開證行違約為由拒付。
【相關法規】
UCP600 第8條 a款:
「若保兌行承諾對信用證付款,其責任與開證行相同,對於符合條款之單據,須無條件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