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CA與FOB交貨地點及風險轉移差異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以FOB基隆出口貨物,貨物在裝船前存放於基隆碼頭倉庫時失火全毀。案例同時比較若採FCA台北時,風險轉移會有何不同。
【案情介紹】
買方通知承運船舶將於5月15日抵達基隆港,ABC公司於5月10日先將貨物從台北運至基隆碼頭倉庫,當晚倉庫發生火災。案件要求比較FOB基隆與FCA台北下的賣方責任、交貨地點與風險轉移時間。
【案情分析】
FOB下,賣方須將貨物裝上買方指定船舶才完成交貨,因此本案火災發生於裝船前,風險仍由賣方承擔。FCA則以貨物交付買方指定承運人為交貨點,若賣方已在FCA指定地點完成交付,之後的風險即轉移給買方。Cases檔亦藉此強調不同術語的交貨點差異。
【爭議大綱】
FOB基隆下,碼頭倉庫火災應由誰承擔?
若採FCA台北,風險轉移時點會如何改變?
【意見討論】
FOB適用於貨物裝船後才完成交貨;FCA則可在指定內陸地點交付承運人時完成交貨。選擇術語會直接影響賣方承擔風險的時間長短。
【參考解答】
FOB基隆下,本案損失由ABC公司承擔,因貨物尚未裝船;若FCA台北且貨物已依約交付指定承運人,交付後的損失原則上由買方承擔。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OB A2、A3;FCA A2:分別規範交貨方式與風險轉移時點。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比較FCA與FOB的交貨及風險轉移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