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新船也可能因設計缺陷不適航,免責抗辯須先證已盡適航注意
【案例概要】
ABC 公司貨物由剛交付的新造船首次航行承運,途中機房火災擴大成災,造成船貨重大損失。事後發現船上滅火設備被設計集中放置在機房,火源恰在機房,導致船員無法取得設備即時滅火。貨主主張船舶不適航而索賠;承運人則抗辯新船結構性能良好,火災屬意外且依海上運送規則可免責。爭點是設計缺陷是否構成不適航,並影響承運人免責。
【案情介紹】
ABC 公司委託承運人以海運運送一批貨物,承運船舶為新造貨輪,首次出航不久機房發生火災。火勢迅速蔓延,造成貨物嚴重毀損與船舶損害。事故調查指出:滅火設備被集中設置於機房內,機房起火後船員無法接近取用,錯失初期滅火黃金時間,最終釀成重大事故。貨主因此主張船舶於開航前即因設計配置不當而不適航。承運人則主張新船性能良好,火災為不可預知意外,且規則對火災有法定免責。
【案情分析】
一、適航義務的核心不是「新舊」,而是「能否安全完成預定航程」
適航要求包含船體、機器性能、配員、設備與載貨處所的安全性。即使是新船,只要在開航前或開航時存在足以影響航程安全的缺陷,也可能不適航。設計缺陷若使船舶在面對可合理預見的事故時缺乏基本應對能力,便屬適航瑕疵。
二、設計缺陷與不適航的連結
本案關鍵是滅火設備的配置。火災是海上航行常見風險之一,合理的船舶設計應確保關鍵安全設備具有可取得性與可操作性。把所有滅火設備集中於最可能發生火災的機房,一旦機房起火,設備即形同失效,直接削弱船舶的安全管理能力,符合不適航的判斷。
三、火災免責能否適用
即便海上運送規則對火災設有免責,承運人若未在開航前與開航時盡到使船舶適航的注意義務,仍可能喪失免責利益。本案的損害與設計缺陷具有高度因果關係,承運人難以單純以火災免責抗辯。
【爭議大綱】
適航判斷是否包含設計配置的合理性與安全設備可取得性。
新船是否推定適航,貨主是否仍需就設計缺陷舉證。
火災免責與不適航責任的競合:若火災源於或被放大於不適航因素,免責是否失效。
承運人要主張免責,應如何證明已盡開航前與開航時的適航注意義務。
【意見討論】
正方(船舶仍屬適航):新船結構與機器性能良好,火災屬偶發事故;設備集中配置屬設計選擇,不代表不適航,承運人仍應享有火災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