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知悉轉售國時的智慧財產權擔保責任。
台灣ABC公司將半自動車床出口給荷蘭買方,契約明載將轉口至美國與加拿大。貨物轉售後在美國遭專利權人提告、判賠並禁售,買方遂向賣方追償。
目的市場在締約時已明確揭露,因此爭議不只在貨物本身是否合格,也在賣方是否應確保貨物不侵害特定市場的第三人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具有地域性。若賣方知道貨物將在特定國家轉售或使用,其擔保義務可能延伸到該國法下的第三人權利主張。買方也須在知道或應知道權利主張後合理期間內通知賣方。
一、賣方擔保義務適用哪一國智慧財產權法。二、目的市場已揭露是否擴張責任。三、買方是否及時通知。
賣方可主張專利地域性且不應承擔全球查核義務;買方則可主張目的市場已明示,相關侵權風險可預見。
若賣方知悉美國與加拿大是預定市場,且對權利主張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買方較有基礎主張賣方違反智慧財產權擔保;但仍須符合通知義務與損害舉證。
CISG Article 42;CISG Article 43。
目的市場已揭露時,賣方的智慧財產權擔保責任會擴張;買方須及時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