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開證行拒付後是否能再接受單據並付款

【案例概要】

受益人依據不可撤銷信用狀出貨後提交單據,但開證行以延遲裝運及延遲提示為由拒收單據。受益人即轉售貨物。開證申請人後來改變態度要求付款,開證行也主動付款。受益人認為其貨物已另售,拒絕接受原付款。雙方對拒付後是否仍可再次接受不符單據並付款產生爭議。

【案情介紹】

B銀行為開證行,開立不可撤銷且有保兌之信用狀,通知行與保兌行為A銀行。受益人收到通知後備貨裝運,並將全套單據交A行議付。A行發現有兩項不符:遲裝與晚提示,便電洽受益人確認處理意向。受益人要求A行寄交開證行並代為議付。

B銀行接獲單據後拒絕接受,並通知A行及申請人。開證申請人也不同意付款,並稱將與受益人協商。A行照受益人指示要求B行保留單據聽候指示。

但後續B銀行再次與申請人聯繫後,申請人改為願意付款,B行遂授權A行付款並借記帳戶。A行通知受益人時,受益人表達拒絕,因已轉售貨物並不接受原買方的重新付款。A行電告B行,質疑其擅自放單違反UCP600。

B行回應與申請人關係密切,為便利處理而交付單據,並聲稱單據嚴重不符,本案應以跟單託收處理。既然申請人已付款,B行遂背書提單交貨。

【案情分析】

依據《UCP600》第16條規定,如開證行拒收單據,應在五個營業日內明確通知並保留或退回單據。B行原已明確拒絕,未經允許卻又放單並改變處理方式為託收,嚴重違反國際慣例與受益人權益。且受益人已基於拒付回應另售貨物,原買方付款不具法律效力。

【爭議大綱】

開證行拒收後是否仍得主動改為接受單據並強行付款?

【意見討論】

正方:開證行為解決爭議而付款,應尊重申請人意願並完成交易。

反方:已明確拒付且未經受益人同意,強行付款違反信用狀制度。

(正確立場:反方)

【參考解答】

B行作為開證行在拒收單據後,已喪失再次付款並放單的正當性。未經受益人授權處理單據,亦不能主張其為託收案件。其行為違反UCP600規範,構成不當處理。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