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FCA條件下交付承運人前的貨損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馬來西亞B公司購買500噸白糖,FCA交貨地點為B公司所在地。ABC公司第一次提貨時因人手不足未能裝貨,三天後再提貨時發現部分白糖受潮損壞。

【案情介紹】

B公司已將白糖裝箱並置於臨時敞篷內,但未正式交付給ABC公司指定的承運人。ABC公司請求協助裝貨遭拒,只能延後三天提貨,期間因濕熱颱風天氣造成約10%貨損。

【案情分析】

依《Incoterms 2020》FCA A2,賣方須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承運人或其他人,交貨完成前風險仍由賣方承擔。本案貨物尚未正式交付承運人,因此風險尚未轉移。

【爭議大綱】

貨物已裝箱但未交承運人,是否已完成FCA交貨?

買方延後三天提貨是否改變風險歸屬?

【意見討論】

買方認為賣方尚未完成正式交付,因此貨損應由賣方負責;賣方則主張已完成備貨。依Cases檔分析,交付承運人才是關鍵。

【參考解答】

白糖損失由B公司承擔,因貨物尚未正式交付買方指定承運人,風險仍在賣方。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FCA A2:賣方須在指定地點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或其他人。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掌握FCA風險轉移以正式交付承運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