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適航須以預定航線風險衡量,小船走高風險航線本身可能不適航
【案例概要】
一艘 500 噸級小貨船保養良好、設備齊全,但在冬季橫渡北大西洋時遭遇巨浪,船體裂縫進水,致貨物受潮損害。貨主主張船舶不適航索賠;船東抗辯船況良好,巨浪屬天災應免責。爭點在於適航判斷應以船舶狀況或以「是否足以承受預定航線通常風浪」為準,若船型與航線風險不相稱,是否構成不適航。
【案情介紹】
ABC 公司貨物由船東承運,承運船舶噸位不大,平時維修正常、設備看似完善。該航次計畫在冬季橫渡北大西洋。航行中遇到大風浪,船體承受不住衝擊產生裂縫,海水滲入貨艙造成貨物濕損。貨主認為船舶不適航,船東則主張船舶維護良好,損害主因為罕見巨浪屬天災。
【案情分析】
一、適航標準具體化:以預定航線的「通常」風險為尺
適航不是抽象要求,而是以具體航線、季節與預期風險衡量。冬季北大西洋的大風浪並非罕見,而是可合理預見的通常風險。承運人安排船舶投入該航線,必須確保船舶在結構強度與安全性上足以抵禦該航線通常風浪。
二、船況良好不等於適航
即使船舶維修良好,若噸位、結構設計與航線風險不相稱,仍可能構成不適航。換句話說,適航不只看「有沒有壞」,還看「能不能扛得住」。以小型船舶投入高風險航線,若對通常風浪無充分抵禦能力,可能在開航前就已不適航。
三、天災免責的界線
天災免責通常要求損害來源為不可預見或非常態的自然事件;若風浪屬該航線冬季通常狀況,則承運人難以主張完全不可預見。此時更容易被認定為航線選擇與船型配置不當,屬不適航或未盡適航注意義務。
【爭議大綱】
適航判斷是否包含航線與季節的風險適配,而非僅船舶保養狀態。
「通常風浪」與「異常天災」如何區分,舉證責任由誰負擔。
若船東明知冬季北大西洋風浪常態仍派小船,是否構成未盡適航注意義務。
不適航成立時,承運人是否仍可援引天災免責。
【意見討論】
正方(船舶適航):船況良好且設備齊全,裂縫係巨浪衝擊造成,屬不可抗力天災,船東應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