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CFR條件下賣方裝船通知義務與買方保險損失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向泰國B公司進口大米,採CFR基隆。貨物海運途中沉沒,因賣方未通知裝船資訊,買方未能及時投保,遂要求賣方賠償。

【案情介紹】

CFR下主要運費由賣方支付,但保險通常由買方自行安排。泰國B公司出貨後未依約通知ABC公司船名、船期等資訊,導致ABC公司錯失投保時機。

【案情分析】

CFR風險原則上在裝船後轉移給買方,但《Incoterms 2020》CFR A10要求賣方提供必要通知,使買方得以接收貨物並安排相關事項。賣方未履行通知義務而使買方無法投保,應對由此造成的損失負責。

【爭議大綱】

既然CFR風險已於裝船時轉移,賣方是否仍須賠償?

未通知裝船資訊與買方未投保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

【意見討論】

賣方可主張風險已轉移,但其通知義務是獨立義務。若通知缺失直接使買方無法投保,不能僅以風險轉移免責。

【參考解答】

泰國B公司應對ABC公司的相關損失負責,因其未履行CFR下的裝船通知義務,致買方無法及時投保。

【相關法規】

《Incoterms 2020》CFR A10:賣方須向買方提供必要通知,使買方得以接收貨物。

【大綱】

涉外商務貿易術語

理解CFR風險轉移與通知義務並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