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船員足數但不合格亦不適航,航行管理過失免責可能失效
【案例概要】
ABC 公司散裝玉米由船公司自大連運往溫哥華。到港後二管輪在泵水作業時因不熟練且未具相應證照,誤開閥門導致水灌入貨艙,使貨物濕損。貨主主張船公司未妥善配備船員,屬不適航致損;船公司則主張屬船舶管理過失,依當地法規或海上運送規則可免責。爭點在於船員資格不符是否構成不適航,及承運人能否以管理過失免責抗辯。
【案情介紹】
ABC 公司出口一批散裝玉米,委託船公司承運,由大連出發前往加拿大溫哥華。船舶抵達目的港後進行例行泵水作業,二管輪因操作不當錯開閥門,導致水進入貨艙造成玉米濕損。事後發現該二管輪未取得相應資格或證照,且作業能力不足。ABC 要求船公司賠償,主張船公司在開航前未妥善配備合格船員,導致不適航。船公司抗辯稱即使有損害,也是船員在管理船舶上的過失,依法可免責。
【案情分析】
一、妥善配備船員是適航要件
適航義務不僅是船體與設備,還包含船員配備是否足數且合格。高級船員與關鍵職務若不具備必要資格、技能或經驗,即使人數足夠,仍屬不適航。因為船舶的安全運作本就依賴船員專業。
二、管理過失免責的前提:承運人須先盡適航注意義務
即便規則對航行或管理船舶中的過失設有免責,承運人若在開航前未盡到妥善配備合格船員的注意義務,導致不適航並與損害具因果關係,免責利益可能被排除。
本案的濕損直接源於不合格船員的操作錯誤,與「未妥善配備船員」高度連結,因此較符合不適航責任,而非單純可免責的管理過失。
【爭議大綱】
船員是否合格的判斷基準:證照、經驗、實際能力與職務需求。
船員操作失誤屬管理過失,何時會因不適航而使免責失效。
承運人主張免責時,對「已盡適航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損害是否可歸責於制度性配員瑕疵,而非單一偶發人為失誤。
【意見討論】
正方(可免責):二管輪誤操作屬航行或管理船舶的過失,屬免責範圍;貨主應承擔或自行投保。
反方(不適航成立,正確方):未具資格之船員被安排關鍵作業,屬開航前配員瑕疵,不適航與貨損有直接因果關係,承運人不得以管理過失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