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題】

船舶不適航致貨損,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責任

【案例概要】

台灣ABC公司委託航運承攬業者運送設備返台,途中由區段實際承運人續運,因船體缺陷進水造成設備受損。爭點在承運人適航義務是否已盡,以及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分配。

【案情介紹】

貨物於跨境海運過程中轉由實際承運人船舶續運,該船因船體缺陷進水致貨損。ABC向承運體系求償。

【案情分析】

本案核心是航程開始前及開始時的適航義務。若船舶本身存在足以影響安全運送的缺陷,承運人通常難以主張已盡相當注意。契約承運人對整體運送關係負責,實際承運人則就其實際運送區段負責。

【爭議大綱】

一、船體缺陷是否構成不適航

二、承運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

三、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如何分配

【意見討論】

承運人可能主張已依通常程序安排船舶與轉運;貨方則可主張船體缺陷本身顯示適航把關不足。判斷重點在缺陷是否於航程開始前已存在,以及承運人能否證明已完成合理檢查與管理。

【參考解答】

若貨損可追溯至船體不適航,且承運人不能證明已盡相當注意,原則上應負貨損責任;契約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依其運送角色承擔相應責任。

【相關法規】

Hague Rules, Article 3(1):承運人於航程開始前及開始時,應盡相當注意使船舶適航。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ISM Code)。

【大綱】